2014年3月15日 星期六

402人民權利與義務

學思達教學設計,問題引導式教學法。

課程範圍,公民第四冊第二課(單元名稱:人民基本權利與義務),已初步講解過核心概念。

以下是該單元第二堂課(第一堂課先介紹本單元核心概念)

1、10'教師回顧課程重點。

2、10'發下補充教材(如下文),請學生閱讀。



人命如何國賠?
2014年01月05日 彭明輝
1.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大埔張藥房等四戶徵地拆屋案進行更一審,最後宣判內政部在該案中的區段徵收不合法,必須予以撤銷,且苗栗縣府的拆遷違法,必需還地給原住戶。委任律師表示可能會申請國賠,問題是:人命如何國賠?
2.有人把這個宣判稱為「遲來的正義」,問題是:假如草菅人命的惡吏依舊逍遙法外,毫無悔意,這樣的結果有何正義可言?繼大埔案之後,桃園航空城的徵收案已經又造成一位老農呂阿雲的自殺,這樣的冤魂案還會繼續發生?還是會因這個宣判而被嚇阻、中止?假如這個宣判根本無法阻擋各級惡吏繼續草菅人命,所謂的「司法正義」豈不是成為惡吏謀財害命的護身符?
3.最高行政法院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都要求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益性、必要性與比例原則。然而大埔案從頭至尾都是在假藉園區擴廠之名,行炒作地皮之實。國科會早以公開聲明:「該地並非竹南科學園區範圍,也不是竹科管理局開發。」劉政鴻更在苗栗縣議會坦白表示:「竹南大埔這一塊……住宅區跟商業區,大概有20幾億可以進來。但是我在等,等其他案子(地價漲)上來之後我才要賣。」為縣政府謀財是說得出口的部份,說不出口的是本案中所勾結的黑白兩道土地炒作的暴利。
4.桃園航空城案則是畫大餅的選舉炒作:計畫龐大到財政拮据的政府根本編列不出執行預算,頂多只是用來掩護特定土地炒作集團的利益,以及選舉期間炒作選票的伎倆。
5.兩件與公益無關且不具必要性的征收案,害死了三條人命,然而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卻不知悔改,仍舊強調區段徵收的必要性,並且狡辯:大埔案歷經苗栗縣與內政部各級委員會的審議,「過程嚴謹且完全依法行事」。這樣的堅持,真的是為了台灣的經濟發展,還是拿「經濟發展」當幌子,在踐踏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的保障,以及凌辱無力自保的老農?
6.很多學者都一再指出:土地徵收法的設立,是為了限制國家的權力,而不是為了鼓勵徵收。但是各級官員卻跟地皮炒作集團勾結,把土地徵收當作政府「賺錢」的工具,以及財團炒作地皮的利器。說穿了,土地徵收案幾乎都是「以合法掩護非法,以公益掩護私利」的「集體犯罪行為」。而其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益之龐大,絕非一般人所能想像。
7.馬英九喜歡說「清廉是我的生命」,但是當劉政鴻因大埔案而鬧得天怒人怨時,馬英九卻毫不避諱地提名他當國民黨中央委員。此舉無異於在鼓勵惡吏草菅人命與謀財害命,這似乎嚴重違背馬英九一向對別人的道德要求。因此,我們很可以用馬英九的標準大聲質疑他:「這不是政治利益的交換與勾結,什麼才是?」
8.假如土地徵收被公然當作縣府謀財,財團炒作地皮的工具,假如這些利益又成為總統和黨主席的競選經費,我們要到哪一天才有機會看到真正的司法正義?

3、15'小組討論,告知學生討論問題如下:

3-1請問政府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徵收土地?
3-2人民的權利受政府侵害時,可藉由何種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身權利?
3-3請問作者這篇文章的主要大意是什麼?請至少提出一個反駁,即請學生提出至少一個不同意作者論點的地方,並說明理由。
3-4政府基於增進公共利益,就可無限制的徵收人民土地嗎?請就大埔事件來加以說明。你們是否認同?
3-5請從人民與政府的關係來說明平等權、自由權、受益權、參政權四者的差別?(本題是挑戰題,可視班級情況提出)

4、20'小組報告/小組互評:由教師抽號,每題抽兩個號碼,並提供一組補充報告的機會,每人報告時間一分鐘至二分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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